今天是:
设为首页  |  加入收藏
纪委办(监察审计处)
网站首页|工作动态|时政新闻|宣传教育|法规制度|警钟长鸣|专题活动|监督监察|资料下载|信访举报
纪委办公室深入学习中央... 12-13
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第十一... 03-21
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... 03-21
纪检监察机关整治窗口单... 03-21
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... 12-03
更多>> 
请输入要搜索信息的内容!

地址: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4号
邮编:618000
电话:0838--2653977;2651960
Email:scjyjwjsc@126.com

 
工作动态
四川:出台办法严查诬告陷害激励干部干事创业
2020-03-13 09:53  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
  近日,四川省纪委监委出台《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(试行)》,要求旗帜鲜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,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益,激励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、勇于开拓、尽责担当的积极性。

  《办法》规定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适用范围、基本原则、认定标准、核查程序、责任追究、澄清方式等,力求规范和可操作,明确认定诬告陷害,应当经市(州)及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。

  《办法》列举六类涉嫌诬告陷害行为应当进行核查的情形,包括无事生非、歪曲事实、颠倒黑白等诬告他人的;出于特定目的,陷害、抹黑、诋毁他人的;意图转移视线,编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,搅乱局面,混淆视听,干扰阻挠组织审查调查的;故意栽赃嫁祸,恶意中伤,发泄私愤,打击报复他人的;个人非正当利益或者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,造谣诬告他人,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,以及其他涉嫌诬告陷害他人的。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采取捏造事实、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,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、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,属于诬告陷害。

  《办法》要求对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不同主体,进行分类处置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,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或有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。认定诬告陷害行为属实后,可以采取向被诬告陷害人所在地区、部门、单位党委(党组)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、通报情况等方式予以澄清。

  《办法》保障公民检举控告权利,明确要正确区分诬告陷害行为和错告、误告等行为。属于错告、误告的,不得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处理,对借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理。

  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,此举旨在将治病救人、严管厚爱、激励保护的一贯理念具体化,释放出对搞歪门邪道、诬告陷害者严惩不贷,对一心为公、敢闯敢试者鼓励支持的强烈信号。(四川省纪委监委 || 责任编辑 周振华)

 

关闭窗口
 
 
 

(德阳校区)德阳市嘉陵江西路4号 邮编:618000

(成都校区)成都市青白江大道899号 邮编:610399

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办(监审处)版权所有     蜀ICP备19001482号